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实施清单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有效 |
1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检查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
1、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 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2、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未明示或虚假宣称全场促销及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未醒目明确。 3、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 4、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不能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5、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按要求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6、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按要求事先明示相关内容。 7、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8、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 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未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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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监管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行业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 |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或登记信息 不符合规定。 2、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 3、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 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4、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5、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 况、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或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6、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未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7、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8、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或未如实记 录相关信息。 9、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10、经营者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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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临) |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零售商和供应商 |
零售商与供应商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 期限超过收货后60天; 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拒绝向供应商提供便利条件; 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为由延迟支付供应 商货款; 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为由延迟 支付供应商货款; 零售商以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零售商以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为由延迟支付供应 商货款; 零售商以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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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餐饮经营者违规的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餐饮经营者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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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二手车流通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临) |
对二手车流通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 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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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行政检查(临) |
对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 |
出租、揸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照规定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 拍卖企业因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许可决定的 拍卖企业因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从 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拍卖企业因商务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从事拍卖业 务的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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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美容美发经营者 |
美容美发经营者不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或未按照其服务项 目范围提供服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未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 者服务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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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洗染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洗染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洗染业经营者 |
经营者未明示投诉电话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未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 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未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 件,明确服务责任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未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 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 溃,未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或者服务单据未包 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 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经营者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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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临) |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家庭服务机构 |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或对消费 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签订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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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家电維修服务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家电維修经营者 |
家电維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 容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 损毁的事实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 部件 家电維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 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未在经营 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未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維修服务 家电维修经营者未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 本企业維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未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未要求 其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家电維修经营者在提供維修服务前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 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 家电維修经营者将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 个人信息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維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 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未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 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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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的行政检查(临) |
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 |
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 是否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 是否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是否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 是否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 是否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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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的行政检查(临) |
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企业 |
是否在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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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行政检查(临) |
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
是否30天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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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油站合法经营行为检查 |
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商务局 |
加油站 |
1、经营者是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与《营业执照》是否相符 3、证照是否上墙 4、加油机是否符合检定标准 5、是否销售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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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已备案的发卡和售卡企业 |
1、单用途卡业务活动 2、内部控制 3、风险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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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企业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企业”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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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汽车经销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
对汽车经销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临) |
长春市商务局 |
汽车经销企业 |
1. 经销商汽车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第十条) 2. 在未经供应商授权或授权终止情况下是否有销售行为(第十二条) 3. 是否有限定消费者户籍、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售后等行为(第十四条) 4. 是否明确配件来源(第十七条第一款) 5. 供应商是否有限制配件销售行为(第二十一条) 6. 供应商是否有变更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7. 供应商对销售商是否有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8. 供应商是否落实销售政策(第二十五条) 9. 供应商是否存在违规售车行为(第二十六条) 10.是否明示质保、保修、售后信息(第十一条) 11.是否如实开具发票(第十五条) 12.是否建立投诉渠道(第十八条) 13.是否公示售后服务商名单(第二十条第二款) 14.是否按要求登录系统、录入信息(第二十七条) 15.销售档案保存情况(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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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行为检查 |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商务局 |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市属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1、对外劳务经营资格; 2、对外劳务组织情况; 3、备用金缴存情况; 4、劳务人员培训、保险、管理及用工合同执行情况; 5、国外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6、相关经营行为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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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商务局 |
外商(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
1、履行备案手续情况; 2、备案信息情况; 3、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情况; 4、触发国家安全审查情况; 5、《备案回执》管理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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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商务局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检查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具备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是否将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是否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广告中是否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相关信息和合同文本。 特许人在订立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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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长春市商务局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
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 ;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信息登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用;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去向;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零部件的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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