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和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长双随机办字〔2021〕1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要求
按照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要求,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细则、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任务、抽查结果都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1、商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所有行政检查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做到“清单之外无监管”;各类专项整治、联合行动等也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实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特殊重点领域的检查,在全覆盖全链条检查的基础上,必须参与全市的部门联合抽查,确保达到联合整治、政府统筹共治目的。
2、年度抽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或临时决定增加的检查等必须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要严格规范报批、备案等程序,应当附合法检查依据,建立临时抽查计划通过监管平台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后实施。
3、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填写案件线索备案表,并立即依法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及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加强信用监管。要在对市场主体类监管对象选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把信用风险分类等级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分类,采取差异性监管,进一步优化行政监管机制,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5、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区别于特殊重点领域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监管对象的3%,不高于20%。
6、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台账,加强对下级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按照《吉林省商务领域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省级事权已下放至市(州)、县(市、区)的,由承接权力的商务部门监管。法律规定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较低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长春市影响较大和跨县(区)监管工作负责。”
2021年,抽查事项清单中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市本级未进行行政检查的,相关业务处室需以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督导,将考核督导材料报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送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工作任务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执法录入平台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商务领域所有行政检查都要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特殊重点领域、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的检查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录入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执法录入平台。
(二)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清单、本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以及商务机领域日常法律授权监管事项,梳理汇总商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部录入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同“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实施清单关联对应,同时应每季度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备案后在局网站公示,并在本年度内全部开展行政检查。
(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1、制定抽查计划
按照要求,各处室应将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在每年2月20日前报政策法规处汇总。由政策法规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报市司法局审核后通知各处室实施。
对剩余未进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清单,各处室应将抽查计划于每年3月20日前报政策法规处汇总。由政策法规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报市司法局审核后通知各处室实施。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实施。
年度抽查计划之外的临时性检查或临时决定增加的检查等必须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处室要在拟检查日期前一周以上提出临时性检查申请,并提供法律依据及上级检查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后,按照建立临时抽查计划,向企业下发检查通知等程序要求,通过监管平台进生成检查任务,检查完成后需通过平台将结果公示。
2、明确发起部门及参与部门
目前,我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原则上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对检查领域有检查事权的部门),对同一检查领域的监管对象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联合完成。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无具体检查事项的有义务承担发起部门的责任。
按照要求,作为发起部门时,应做好计划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等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抽查计划、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汇总行政检查结果存档备查,各处室更新完善各自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检查方案、进行行政检查并完成检查结果录入工作;作为参与部门时,各处室应从工作大局出发,服从发起部门调度积极履行我局职责。
3、各类专项整治、联合行动
对于各类专项整治、联合行动,作为发起部门时,应依照规定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实现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程序及分工与日常检查相同。
(四)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两库”。
按照要求,商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对应的 “两库”要进行动态管理。政策法规处每年要对已经建立的检查人员名录库认真清理和维护,分别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名录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录库、日常从事监管工作人员名录库进行梳理,确保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新建或调整后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每季度要到市司法局备案。
各处室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28日前完成更新工作。
(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1.避免重复检查。商务系统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一般检查,未经批准,不得重复进行。各处室接到省商务厅下发的临时性检查事项且属于一般检查事项应协调省商务厅报送我局已经检查过的抽查结果,避免对监管对象产生多次打扰。已经由省商务厅进行检查的企业,不得再次对其进行抽样检查。
2.包容审慎性监管。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处室在行政检查前一个月必须对检查对象进行普法教育宣传,在不增加监管对象负担的情况下,采取普法培训或表单宣传等方式向监管对象发放统一的检查标准,让监管对象了解执法检查事项、内容和标准,做好事前规范,达到包容审慎性监管的目的,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问题。
3.加强信用监管。各处室在准备生成“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时,应提前三天通知政策法规处。抽取检查任务工作应在政策法规处的见证下共同进行,并在抽取过程中打开“信用监管”按钮,合理采用市场监管局的信用分级数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分类,采取差异性监管,进一步优化行政监管机制,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4.严肃执法秩序。各处室在实施抽查检查过程中,要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行政检查、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避免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确保履职到不走过场。在开始行政检查前一天,各处室可凭检查通知书在政策法规处申请借用执法记录仪,并在检查工作结束当天交回政策法规处。
5.强化档案管理。在行政检查进行前,各处室必须提前48小时以上向检查对象提供全市统一颁布的行政检查告知书,并留存送达回证归档保存,复印件交政策法规处存档;对特殊重点领域不采取双随机方式检查的,各处室要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填报《重点领域检查备案表》予以备案。各处室的行政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当日立即填写《吉林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登记表》,向检查对象反馈抽查检查结果并上传监管平台,特殊情况的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抽查结果,并对监管对象建立监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归档保存。同时应将行政检查材料复印件交至政策法规处存档备查。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立即由检查处室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特殊情况的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在全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抽查检查结果保存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抽查结束日期有争议的,由长春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转入后续查处程序,防止行政检查与案件查处脱节。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要通过法律文书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综合监管平台双告知系统(或公文)分别及时告知违法违规当事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各处室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填写案件线索备案表,并立即依法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及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 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制
建立了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的处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已纳入绩效考核,请相关处室高度重视,按要求和任务完成各项工作。
(二)厘清责任边界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进行问责或免责。
按照长纪发[2020]5号文规定:“对于不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规定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重复性执法,严重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监督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1.追责情形。我局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追责:
(1)未按要求把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录入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不在本部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示的;
(2)未按要求将各类行政检查数据及时准确录入“互联网+监管”执法录入平台依法进行公示的;
(3)所有的行政检查事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的,尤其是以各类专项整治、联合行动等名义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的;
(4)未按要求发起或参与政府统筹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
(5)未按要求完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工作任务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6)应该知道而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造成检查对象漏检或被重复检查的;
(7)未按要求非库内检查人员参与抽查检查的;
(8)未按要求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相关检查项目、内容和标准的;
(9)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
(10)对于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1)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12)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上述情形将定期通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免责情形。我局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2)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3)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4)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全体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商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商务工作实际,探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方法。加大在国家、省、市等主流媒体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