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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4-28 13:16    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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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扫黑除恶”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机动车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规定,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遵守行业自律。 

  1.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对回收的车辆必须逐车登记,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对厂区车辆出入口、拆解作业区、车辆存放区域及危废物仓库等监管重点区域,监控系统要保证24小时开机运行,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2个月时间。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买卖、伪造及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并建立工作档案。按省厅的要求,每次到省厅购买报废证明,都需随机抽检报废车档案10份,凡是抽检不合格的省厅将暂停发放报废证明。 

  3.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限期整改,确保符合规范条款要求。 

  4.严禁以任何方式销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必须及时对回收的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关键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不得作为回用件销售;其他零部件应当在不影响使用性能并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情况下方可以出售。 

  5.根据《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各报废企业要深刻吸取吉林市3·5重大车辆燃烧惨痛教训,举一反三,严禁承包、租赁、授权等方式外包经营权,切实依法、依规经营。 

  6.按照《报废机动车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安全气囊、蓄电池、废油液、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规定进行管理,交售给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作为普通商品销售。 

  二、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 

  1.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定期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网点和行为要及时会同辖区公安、交警、工商、环保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2. 根据《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一经查实,提请辖区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惩处、查封、取缔。 

  3.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打击和惩处不规范交易,欺骗客户、非法拆解、非法出售、不诚实守信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如发现欺行霸市、涉黑、涉恶等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对口移送公安机关或本辖区扫黑办等部门办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推动辖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