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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预通知

时间:2020-09-25 08:22    来源:机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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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长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为积极落实推进我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现就申报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有关事项预先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长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试点对象共5家。按照经营方式、责任和义务的不同将试点对象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 

  (一)试点平台申报条件 

  1.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对于在兴隆综合保税区内拥有平行进口汽车物流仓储条件或销售展示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3.企业具备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国内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体系布局能够基本满足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要求。 

  4.企业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的能力。 

  5.承诺获批试点后三个月内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并制定未来三年每年最低进口量计划。 

  6.企业注册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并已建立了风险保障机制。 

  3.企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 

  4.承诺获批试点后三个月内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并制定未来三年每年最低进口量计划。 

  5.企业注册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申报要件 

  (一)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概况、经营情况、固定资产、业务分布、发展规划申请事项及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并填写《长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工作方案。包括车源采购渠道、进口模式销售模式、金融解决方案、试点平台会员管理服务方案、试点企业物流运输和销售方案、风险保障方案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进出口贸易资质。申报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企业投资方2019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六)经营业绩、通关报检及仓储展销方案及证明材料。汽车销售额(以国税发票口径为准)的证明材料(试点平台提供20182019年度,试点企业提供2019年度);或2019年度进口汽车数据证明材料(试点企业适用,以海关口径为准)、通关报检及仓储物流解决方案及证明材料。 

  (七)售后解决方案及证明材料。企业售后服务及“三包”、召回、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并提供售后服务网络(或合作伙伴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规模资质、合作模式、零部件供应情况等证明材料。 

  (八)承诺书。承诺在获批试点后 3 个月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及申报材料真实性。 

  (九)其他相关材料。如:CCC 证书、其他试点地区的试点资质及业绩等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捌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申报要件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页码,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申报书(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同时准备PPT演示资料用于现场答辩。 

  四、申报和认定流程 

  长春市商务局根据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要求负责受理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一)提报申请。申请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企业于20209月下旬(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向长春市商务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材料初审。市商务局、长春兴隆综保区组成联合工作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报送日期截止前,申报企业可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在征求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评审入围企业名单,向企业送达(不)入围通知书。 

  (三)专家评审。拟邀请国内汽车行业知名专家、汽车口岸行业监管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入围企业申报资料、企业PPT演示、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四)结果公示。根据评审专家组最终排名,择优确定试点对象,在长春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示。如对拟试点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长春市商务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并提供可查证据、线索。 

  (五)备案及公布试点对象公示期结束后,由长春市商务局报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省商务厅及商务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试点对象名单。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长春市商务局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五楼 

  联系电话:0431-82777576 

  试点评审的相关通知及结果等事宜将通过长春市商务局网站公布(网址: http://swj.changchun.gov.cn),请予以关注。 

  请各有关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做好申报材料的提前准备工作,后续我们将下发正式通知,相关内容以正式通知为准。 

  附件: 

  1《长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表》; 

  2、申请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承诺书 

  3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的责任。 

    

    

    

    

    

    

    

                 长春市商务局 

                2020915 


    

 

附件:

长春市关于申报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预通知(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