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完善展位分配机制,提高广交会展位使用效率,加快培育长春市外贸新动能,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外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商务局牵头组建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以下简称“长春交易团”),长春交易团负责对商务部下达的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进行组织申报、展位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长春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海关备案编码。
(二)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金额,流通型企业出口额不低于75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出口额不低于40万美元。
(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可安排一定比例符合本条(一)规定、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最多不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40%)。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流程
第六条 展位申请流程:
(一)企业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事宜有关通告,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参展易捷通)在线提交一般性展位申请,并将在线打印的参展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初审及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机制及展位分配
第七条 评审机制:
(一)长春交易团组织制订《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除《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确定的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7项指标计80分外,结合实际新增指标计20分,评分总计100分。
(二)长春交易团组织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按照《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评分每年(二届)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一般性展位分配原则:
(一)展位分配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等生产型企业倾斜。
(二)原则上每家企业安排展位总数不超过6个。
(三)对未达到第三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参展企业原则上安排展位数不超过2个;对展区出口额未达到第三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参展企业,原则上在该展区安排展位数不超过2个。
(四)申报企业出现评分相同时,展区出口额较高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
第九条 长春交易团依据申请企业评分分数和一般性展位分配原则统筹进行展位安排,展位分配方案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
第五章 展位使用
第十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参展企业按照《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有关部门、长春交易团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企业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处理措施。
第六章 展位退出
第十二条 展位退出机制
(一)企业在展位使用过程中,如违反《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相关规定,即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二)企业因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被查处,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所有企业连续五年申请广交会展位资格。
(三)参展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应承担的广交会费用,取消当届展位,自下届起连续4届不再分配展位。
(四)如有企业退出展位,将根据最近一次评分结果依次安排给候补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35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广交会长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202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