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满足奖励条件的长春市限上商贸企业。
二、奖励条件
(一)在库限上商贸企业
2024年零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全年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零额年度增速的限上商贸企业。
(二)年度新入库企业
2023年度达到限额标准的批零住餐企业,2024年零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元且全年增速高于全市限上社零额年度增速的限上商贸企业。
(三)月度新入库企业
对2024年首次达到限额标准,全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的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满足奖励条件“(一)”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和20万元资金奖励。
(二)满足奖励条件“(二)”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三)满足奖励条件“(三)”的限上商贸企业,批零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住餐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70%给予管理团队、30%给予企业。
四、实施程序
(一)市商务局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二)由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并出具推荐文件;
(三)由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四)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五)组织实施资金拨付。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已获得其他市级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零售额(营业额)以限上商贸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数据为准;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不存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五)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以责任单位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六)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八)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市商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