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满足奖励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
二、奖励条件
1.依法在长春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长春市内拥有100家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和网点;
3.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奖励标准
2024年全年每净增加一个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上24小时营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实施程序
1.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2.申报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为通过初审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推荐文件。
3.市商务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4.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5.组织实施资金拨付。
五、有关要求
1.已获得其他市级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企业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不存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3.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以责任单位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4.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6.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市商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