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开展现状及市场形势,拟开展新一轮汽车平行进口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经营方式、责任和义务的不同将试点对象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
(一)试点平台申报条件
1.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截止至申报之日实缴资本到位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或企业投资方2022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汽车销售额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长春市拥有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场所。
4.企业具备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国内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体系布局能够基本满足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要求。
5.企业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或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的能力。
6.承诺获批试点后(以通过商务部备案时间为准)6个月内在长春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7.企业注册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截止至申报之日实缴资本到位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并已建立了风险保障机制。
4.企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
5.企业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或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能力或合作方能给予开具信用证的担保。
6.承诺获批试点后(以通过商务部备案时间为准)6个月内在长春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7.企业注册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申报要件
(一)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概况、从业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固定资产、业务分布、发展规划、申请事项及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并填写《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工作方案。包括车源采购渠道、进口模式、销售模式、金融解决方案、试点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试点企业物流运输和销售方案、风险保障方案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申报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
(四)进出口贸易资质。申报企业海关备案表。(http://credit.customs.gov.cn/ccppwebserver/pages/ccpp/html/ccppindex.html可查询)
(五)注册资本实缴和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或独立开具信用证或投资方能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的证明。企业注资验资报告及银行授信。
(六)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企业投资方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2024年1至6月财务报表,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供2024年1至6月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2023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经营业绩、展销仓储及证明材料。汽车销售额(以国税发票口径为准)的证明材料(试点平台提供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试点企业提供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或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进口汽车数据证明材料(试点企业适用,以海关口径为准)、汽车展示销售和仓储场所等证明材料。
(八)售后解决方案及证明材料。企业售后服务及“三包”、召回、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并提供售后服务网络(或合作伙伴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规模资质、合作模式、零部件供应情况等证明材料。
(九)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并在获批试点后6个月内(以通过商务部备案时间为准)在长春整车进口口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企业及企业投资方(申报业绩支撑的投资方)信用报告。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汽车平行进口操作经验、企业是否获得境外主机厂授权或订单等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应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申报要件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页码,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申报书(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入围后准备PPT演示资料用于现场答辩。
四、申报、认定和考核
长春市商务局根据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等工作。
1.提报申请。申请平行车进口企业应于2024年7月8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两份);
2.材料审核。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至长春市商务局(一份申报材料),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4)。长春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验,并在征求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评审入围企业名单,并送达入围(或不入围)通知书。
3.现场评审。由评审组负责对入围企业申报条件、申报资料、企业PPT演示、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4.结果公示。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确定最终排名,择优确定平行车进口企业名单,在长春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长春市商务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并提供可查证据、线索。
5.备案及公布。公示期结束后,由长春市商务局报请省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平行车进口企业名单。
6.考核及调整。长春市商务局将对开展平行车进口业务企业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企业进口情况对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将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初审材料由各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受理,复审材料由长春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受理(联系人:顾长明,联系电话:0431-82705995,18043211572)。
平行车进口企业评审的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及通过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名单等事宜将通过长春市商务局网站公布。
网址:http://swj.changchun.gov.cn
附件:1.《长春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表》
2.《长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申请承诺书》
3.《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的责任》
4.《长春汽车平行进口报名企业初审情况统计表》
新附件1-3(含承诺书).doc | (附件4)长春汽车平行进口报名企业初审情况统计表.xl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