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20〕564号)和《关于报送2023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商务厅)分配意见的函》(吉商财〔2022〕31号)文件要求,需补充支持2023年被吉林省商务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步行街”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省级步行街改造升级,主要用于支持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打造消费新地标和城市新名片,进一步促进消费升级。
二、申报条件
在长春市实施步行街管理运营、改造提升的市场主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运营主体”),且于2023年被吉林省商务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步行街”。
按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项目已开展实施,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支持标准
给予每个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支持。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附件1)
2.省级示范步行街项目申请表(附件2)
3.法律责任声明(附件3)
4.项目单位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5.吉林省商务厅授予的省级示范性步行街荣誉的通报文件
6.经营主体专业信用报告
五、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及注意事项
项目申报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各城区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独立装订成册提交,须有封面(附件1)、有目录。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与原件一致,务必按要求排序装订,每页加盖公章,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可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市商务局在审核过程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或提供原件核查。
已获得过资金支持的项目和票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申请程序符合规定。
(二)各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须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内单位申报资金并按时完成初审,各地于2024年12月3日前将初审报告纸质版、附件4《2023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商务局流通处和规划财务处各一份。一式两份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市局流通处,各地留存一份。
附件1:申请书(项目申报单位填报)
附件2:省级示范步行街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填报)
附件3:法律责任声明(项目申报单位填报)
附件4:《2023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汇总表》(各地商务部门填报)
长春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1申请书.doc | 附件2项目申报表.doc | 附件3法律责任说明.doc | 附件4审核汇总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