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林省三龙对外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13XURX58;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批准文号:吉商合投字〔2010〕90号;法定代表人:杜俊毅;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号4033号。
由于 未依规按期补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本机关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对你公司 违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 未依规按期补足备用金到300万元人民币,且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改正 。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①长春市商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长商责改通〔2024〕01号);②指定银行(长春农商银行春城大街支行)提供的《企业风险处置备用金不足告知情况说明》;③企业帐户存款明细帐;④询问笔录;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
现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规定和相关裁量权要求,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你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证书编号:LW220020070002)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向长春市司法局递交材料,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639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