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文广旅、体育等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根据国家对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对《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长商联规字〔2026〕4号)《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长商联规字〔2026〕5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商联规字〔2026〕6号)《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长商联规字〔2026〕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长商联规字〔2026〕4号)《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长商联规字〔2026〕5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商务局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长春市体育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8日
初审:杨振邦 复核:孟勐 终审:蔡德军
| 附件1.关于印发《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附件2.关于印发《长春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