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这份文件虽然仅仅是一个职责分工的方案,但因经过国务院领导组织专题研究,每句话都有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可以堪称燃气安全监管领域划定部门职责的小宪法,其对监管重点的提炼也相当用心,为精准治理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一、方案明确“餐饮场所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两项要求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一)有关背景
1、笔者之前专门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12.0.4 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进行较保守的解读,认为可以类推餐饮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存放3个15kg液化石油气瓶。
2、同期发布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直接将规范原文“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解读为最多允许一个钢瓶放置在建筑内,这种解释是典型的扩大解释,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律解释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规范的条文说明都不具有和规范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更遑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
(二)《整治方案》依据是什么?
目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2.0.4条明确了单个气瓶充装量50公斤以上要设置在室外(实际情况是根据国家标准,不存在单个气瓶充装量大于50kg的情况);4.3.11条明确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瓶组指的是将多个液化石油气瓶并联作为集中供气源使用)必须设置在室外。但对单个餐饮档口能同时存放使用多少个单独的液化石油气瓶则没有规定。
《整治方案》沿用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的要求: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要求总结
1、使用多个独立气瓶单独供气时
(1)单个气瓶充装量不能大于50kg ;
(2)存瓶总重量小于等于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可以设在室内,但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3)存瓶总重量大于100公斤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并联供气时
(1)必须设在建筑外部;
(2)总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580kg)并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可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
(四)结语
这次整治方案明确指出燃气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网、问题环境“六个方面,所以真的不需要在存放气瓶数量上过度加戏,鉴于整治方案将相当一部分职责明确给了消防救援机构,定规矩时更要三思,定了执行不了的规矩,最后麻烦了群众和社会单位,也坑了基层一线的监管人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单位也确实不容易,因为政出多门,规章制度叠床架屋,仅仅一个气瓶的使用问题都要写这么多才能讲清楚。
二、整治文件中有关表述的依据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十六)商务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6.2.6 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方案的不足之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刚刚发布的《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应急〔2023〕70号)并未列入该处罚项,意味着应急部认为地方应急部门不是安全生产法该条款的执法主体,实践中各地大多将城管执法部门定为该条的执法部门。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都应该由地方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依据《安全生产法》处罚,而不是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法》责改再处罚。
备注:文中提及的方案和规范均可在www.firelaw.cn检索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