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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务局回复: 此事超出商务职能范畴。建议到消协去投诉。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你的投诉为“认为消费者已付出外带费用的时候应享受对等的权益”,认为商家未提供相应服务,我们认为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调其调解处理。
长春市商务局
2020-08-06 0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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