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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对宽城万达广场三楼鲜芋仙甜品店的投诉
    2020年7月26日,我在宽城万达三楼鲜芋仙甜品店购买两份招牌鲜芋仙,由于需要外带,已交付外带包装费用,并强调自己长途需要保温袋。但售货员在已知有保温袋的情况下拒绝给我提供,(保温袋就在塑料袋旁边,我已看见,并且多次购买知道保温袋什么样)。在我再次要求需要保温袋的时候,该名为于新桐的服务员态度恶劣,将手里挖冰淇淋的铁勺直接摔在水池里让我等着,期间依然没有给我提供保温袋。后出现一位年长的店员给我一个保温袋,我因赶车未做过多理论。事后投诉给万达,诉求为道歉,于新桐期间打电话给我,语气蛮横且认为是店里忙都那样并无过错,更甚的是打电话过程中多次强调年龄,暗讽我年纪大。我将此事告知万达并要求再次道歉并进行处罚(商场处罚,并非对我个人赔偿),截止目前8月1日,我未接到电话道歉,我认为消费者已付出外带费用的时候应享受对等的权益,并且应该享有一个良好的服务态度,而并不是现在这样,我希望此事可以有一个说法。
    2020-08-03 11:59:51
    长春市商务局回复:

    此事超出商务职能范畴。建议到消协去投诉。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你的投诉为“认为消费者已付出外带费用的时候应享受对等的权益”,认为商家未提供相应服务,我们认为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调其调解处理。


    长春市商务局


    2020-08-06 09: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