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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1日23:08分,在一汽大众APP中的商城购买了充电服务卡两张,分别为100面值和50面值。 购买后,经查阅点卡服务网点,发现部分场所不适用,经综合考虑,于2025年6月2日上午8:49分,致电一汽大众客服 4008171888,请求退款。 但客服反馈,本卡不得退款,经多次沟通解释无效。 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本人并无使用大众汽车充电服务卡,未产生任何一笔消费和造成经营者的影响。作为一汽大众APP商城的经营者,不得无故不退费。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2025-06-10 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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