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9月13日市商务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首批长春老字号申报工作的通知》(长商流通〔2023〕133号),为做好对长春地区已有各级老字号复核并开展好首批长春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开展“老字号”复核
除今年新公布的第六批“吉林老字号”、已通过商务部复核的“中华老字号”及商务厅推荐的“中华老字号”外,其它“吉林老字号”企业(详见附件1)均须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复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附件1中老字号企业填写《吉林老字号复核表》(附件2)并逐一核查,分门别类出具“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复核建议。
(一)核定企业基本情况。逐一核定企业主体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同时根据企业填报的企业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信息对代表性注册商标和相关商标信息进行逐项确认。对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符合吉林老字号条件的企业,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二)审核企业经营情况。根据企业填报的近年经营情况,对经营状况不佳、业绩大幅下滑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及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对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已不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三)核查企业依法合规情况。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政府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对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对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已不符合吉林老字号条件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二、“中华老字号”和“吉林老字号”认定为“长春老字号”方式
已经被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被吉林省商务厅
认定的“吉林老字号”,通过复核后自然成为“长春老字号”。
今年新公布的第六批“吉林老字号”、已通过商务部复核
的“中华老字号”及商务厅推荐的“中华老字号”不需复核自然成为“长春老字号”。
三、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吉林老字号复核表》(一式两份)连同长商流通〔2023〕133号文要求的《长春老字号申报书》(一式六份)及其它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于2023年10月9日前报市商务局流通处。
联系人:杨振邦 刘义春
联系电话:82710138
邮 箱:swjltc@126.com
附件:1.需复核的吉林老字号名单
2.吉林老字号复核表
长春市商务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需复核的吉林老字号名单.docx | 附件2:吉林老字号复核表.doc | |